綠本可能被抵押在車管所或銀行。
一、抵押在車管所的情況
在某些情況下,機動車登記證書(綠本)可能被抵押在車管所。這通常發(fā)生在通過車輛貸款購買新車時,車輛所有權暫時歸貸款機構所有,直至貸款完全還清。在此期間,車管所作為車輛管理的官方機構,可能負責保管綠本,以確保貸款機構對車輛的抵押權得到保障。
二、抵押在銀行的情況
更為常見的情況是,綠本被抵押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。當借款人通過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車輛貸款時,銀行通常要求將機動車登記證書作為抵押物。這樣做是為了確保銀行在借款人違約時能夠依法行使抵押權,以保障其貸款權益。在這種情況下,綠本會被保存在銀行或指定的保管機構,直到貸款完全還清。
需要注意的是,無論是抵押在車管所還是銀行,借款人都需要按照貸款合同的約定按時還款。否則,貸款機構有權依據(jù)相關法律法規(guī)和合同條款,對抵押車輛進行處置以收回貸款。
此外,借款人在還清貸款后,應及時向貸款機構申請取回機動車登記證書。貸款機構在核實貸款已還清后,會解除對綠本的抵押,并歸還給借款人。借款人拿到綠本后,應妥善保管,以備日后辦理車輛相關手續(xù)時使用。
綜上所述:
綠本(機動車登記證書)的抵押權歸屬取決于具體的抵押合同和法律法規(guī)。在大多數(shù)情況下,綠本可能被抵押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;而在某些情況下,也可能抵押在車管所。借款人應遵守貸款合同的約定,按時還款,并在還清貸款后及時申請取回綠本。
法律依據(jù)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》
第一百七十九條規(guī)定:
為擔保債務的履行,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,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,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(fā)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(xiàn)抵押權的情形,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(yōu)先受償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》
第三十三條規(guī)定:
本法所稱抵押,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,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。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,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(guī)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、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(yōu)先受償。